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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商务部启动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第二次行政复审

来源: 作者:本站 日期:2012-07-23

2007年3月7日,美商务部(DOC)发布公告,启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的第二次反倾销行政复审。
  案件编号:A-570-890
  调查官员:Eugene Degan/ Robert Bolling
  所在部门:进口管理局反倾销/反补贴调查8处
  电话: 001-202-482-0414/482-3434
  复审调查期: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
  参加复审企业:192家(名单附后,其中180家为申诉方要求复审企业,12家为主动要求复审企业)
  终裁时间:不迟于2008年1月31日
  1、分别税率
  DOC要求所有参加复审的企业均填写分别税率申请表或证明表(在DOC网站上可下载)。DOC将在获得分别税率资格的企业中进行抽样,没有获得分别税率资格的企业将被DOC采用不利事实做出裁决。
  原始调查中获得分别税率的企业需在2007年3月21日前提交分别税率证明表,证明其继续符合分别税率资格。以前未获得过分别税率资格的企业需填写分别税率申请表,并于2007年5月7日前提交。考虑到本次复审调查时间紧迫,并确保抽样的有效性,DOC在本次复审中将不会对提交分别税率证明表或申请表给予任何延期。
  2、抽样
  美1930年关税法要求DOC为每一个已知的涉案产品出口商和生产商计算其单独的倾销幅度,在无法调查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下,DOC可根据已获信息对出口商、生产商或产品类型抽样进行调查,或者调查出口量最大的几家出口商和生产商。由于本案中参加复审的企业众多,DOC将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抽样。
  3、数量和金额问卷
  在发放反倾销调查问卷前,DOC要求参加复审的所有企业填写数量和金额问卷(Q&V,在DOC网站上可下载),要求提交企业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美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数量和金额(美元)。答卷需于2006年3月21日前提交,不得延期。没有按时提交的企业将不能享受分别税率资格。
  4、撤销复审申请
  根据美商务部反倾销规则规定,申请参加复审的企业如需撤销申请,需在90天内提出。

附:复审企业名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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