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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家具定作合同示范文本(2006版)使用再说明

来源: 作者:本站 日期:2012-07-23

  上海市工商、市家协已联合发出《沪工商合(2006)313号》文,自2006年12月10日在本市家具经营活动中开始使用。合同示范文本(2006版)可查阅市工商局网www.sgs.gov.cn。为了帮助大家使用好本合同,本刊的前一期《上海家具》中发表了“家具定作合同的使用与行规”一文,今再作补充说明。
     一, 在下载或参照《家具定作合同》自行制定合同前,一定要认真阅读附件的“使用说明”内容。
     二,合同标的中难点的解释。
   1/ 最难点之一: “家具名称”。家具名称表示该家具款式、结构与主要用材的关系的表述,通过这样的关系表述反映在各种有效的凭证上。同时也是合同主体(家具)基本属性的概括。 不少企业的产品“家具名称”仍只有型号,是不完整的。有效的凭证上将无法明示家具的基本属性,容易造成的后果是,顾客要是较真难以圆说。
  既然是概括性的表述,应本着实事求是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,严格按照“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”的规定来操作。
  2/  最难点之二:“操作难”。定作合同操作难于买卖合同,难在行业经营素质跟不上;难在对定作方有更高的诚信要求。普及使用好定作合同,其实是上海家具行业规范市场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。市场经济有人称为契约经济,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反映买卖双方的诚信,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。契约—诚信—双赢,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。家具是大宗商品,一定要教会从业人员使用好定作合同。
  3/  最难点之三:“关于‘约定’和‘其他事项’的约定”。定作合同的“约定”分量是很重的,也是合同最突出的方面。“约定”体现的是双方的意愿,从法律层面来说,有效的约定,往往是最高的法律认定形式。通过协商认定的条款,都要承担责任甚至法律责任。“约定”的原则是,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,遵守相应的规则、规定的条件之下,双方都不应有强制性的要求。
  “其他事项”的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很少见,是定作合同中比较特定的条款。是定作合同未尽事宜或需要补充内容的补充。最可能出现“厂方的规定”“买方的要求”“纵容买方的”(这里所指强制、无理的),要严格防止。这就要求广大的家具从业人员事情熟悉相关的法规、熟读行业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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